
北京市昌平区水务局权力清单(处罚)
该数据是昌平区提供的北京市昌平区水务局权力清单(处罚)信息,包括序号,职权编号,职权名称,法律依据名称,违法或设定依据条号,款号,项号,具体规定内容,处罚依据条号,款号,项号,具体规定内容,实施主体,职权种类,流程图类型等属性字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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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数据集共有399条记录,以下为其中前10条。
序号 | 职权编号 | 职权名称 | 法律依据名称 | 违法或设定依据条号 | 款号 | 项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处罚依据条号 | 款号 | 项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实施主体 | 职权种类 | 流程图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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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c2300100 | 对用水单位未取得用水指标擅自用水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 | 十二 | 一 | 节水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年度用水计划、相关行业用水定额和用水单位的生活、生产经营需要,核定用水单位的用水指标,在每年3月底前将年度用水指标和月度用水指标下达到相关用水单位。 | 四十九 | 一 |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用水单位未取得用水指标擅自用水的,由节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补缴水费,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北京市昌平区水务局 | 罚款 | a类 | ||
2 | c2300100 | 对用水单位未取得用水指标擅自用水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 | 十二 | 二 | 新增用水单位或者用水单位需要调整用水指标的,应当到节水管理部门申请核定或者调整用水指标。 | 罚款 | a类 | ||||||
3 | c2300200 | 对用水单位未取得临时用水指标或者超过批准期限用水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 | 十二 | 三 | 工程施工、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需要临时用水的,应当向节水管理部门申请临时用水指标。 | 四十九 | 二 |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用水单位未取得临时用水指标或者超过批准期限用水的,由节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罚款。 | 北京市昌平区水务局 | 罚款 | a类 | ||
4 | c2300200 | 对用水单位未取得临时用水指标或者超过批准期限用水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9年7月26日修订版) | 五十四 | 工程施工、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需要临时用水的,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临时用水指标;在再生水输配水管线覆盖范围内的,应当使用再生水。 | 六十四 | 违反本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未取得临时用水指标用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 | a类 | |||||
5 | c2300300 | 对供水单位擅自向未取得用水指标的用水单位供水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 | 十二 | 四 | 供水单位不得向未取得用水指标的用水单位供水。 | 四十九 | 三 |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供水单位擅自向未取得用水指标的用水单位供水的,由节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北京市昌平区水务局 | 罚款 | a类 | ||
6 | c2300400 | 对用水单位擅自改动供水管线,逃避分类计量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 | 十六 | 二 | 用水单位未按照不同用水性质类别分别安装水计量设施单独计价缴费,或者擅自改动供水管线,逃避分类计量的,按照该单位用水性质类别中水价最高的标准缴费。 | 五十 |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用水单位擅自改动供水管线,逃避分类计量的,由节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北京市昌平区水务局 | 罚款 | a类 | |||
7 | c2300500 | 对供水单位、再生水生产企业和其他直接从河流、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向节水管理部门报送供水情况、实际用水量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 | 十九 | 供水单位、再生水生产企业和其他直接从河流、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应当按照节水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报送供水情况或者实际用水量。 | 五十二 |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供水单位、再生水生产企业和其他直接从河流、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向节水管理部门报送供水情况、实际用水量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由节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北京市昌平区水务局 | 罚款 | a类 | ||||
8 | c2300600 | 对拆迁人未与供水单位签订停止供水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要求擅自施工造成水资源严重浪费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 | 二十三 | 一 | 房屋拆迁时拆迁人应当根据拆迁施工进度,与供水单位签订停止供水协议,明确拆迁施工现场的节水管理责任。 | 五十三 | 一 |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拆迁人未与供水单位签订停止供水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要求擅自施工造成水资源严重浪费的,除补缴相应费用外,由节水管理部门处以应缴水费3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 北京市昌平区水务局 | 罚款 | a类 | ||
9 | c2300700 | 对供水单位没有正当理由故意拖延、不与拆迁人签订停止供水协议或者未及时采取措施停止供水造成水资源浪费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 | 二十三 | 二 | 供水单位应当配合拆迁施工进度,采取措施及时关闭拆迁施工现场的供水管线。 | 五十三 | 二 |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供水单位没有正当理由故意拖延、不与拆迁人签订停止供水协议或者未及时采取措施停止供水造成水资源浪费的,由节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北京市昌平区水务局 | 罚款 | a类 | ||
10 | c2300800 | 对再生水输配水管线覆盖地区内的工业用水单位未使用再生水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 | 二十四 | 二 | 再生水输配水管线覆盖地区内的工业用水,应当使用再生水。 | 五十四 | 一 |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再生水输配水管线覆盖地区内的工业用水单位未使用再生水的,由节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北京市昌平区水务局 | 罚款 | a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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